金融借款不履行 构成犯罪没商量
作者:张振峰 发布时间:2017-06-16 11:17:21
被告人孙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向当地农村信用社借款20万元,但未如期还款。2016年7月 ,鹿邑县人民法院判决二人偿还借款及利息,但二人仍不利息判决义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王某有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诉讼过程中,二被告人全部履行了判决义务,得到了自诉人的谅解,且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故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二人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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