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抢夺执行性卷宗,侮辱、谩骂执行人员,而且用电动车冲撞执行人员。近日,滕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受到法律的惩罚。
1999年,被告人滕某因做生意资金不足,向刘某借款28800元,一直未还。无奈之下,刘某向鹿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鹿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决滕某偿还刘某欠款288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滕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一直躲避执行。只到2016年8月,滕才见其在家中露面,刘某遂向鹿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该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滕某家中执行,滕某不但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而且侮辱、谩骂执行人员,抢夺执行卷宗,并用电动车冲撞执行人员,鹿邑法院决定对滕某司法拘留15日。期间,办案人员对滕某多次做工作,其仍不履行判决的义务。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滕某被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鹿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滕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辱骂执行人员,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滕某和申请执行人刘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判决义务,得到了刘某的谅解,其本人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法判决滕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