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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受伤老板拒赔 刑事自诉维护权益

  发布时间:2017-06-29 08:23:07


    赵某与自诉人郎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赵某被判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郎某遂以被告人赵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刑事自诉。近日,鹿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案。

    2014年4月,郎某受雇于赵某,在工地做活时被工地上面掉落的扣件砸伤右眼。2015年8月,鹿邑法院判决赵某赔偿郎某各项费用119432.50元,已付15000元。赵某不服上诉,周口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因赵某在限定的期限未履行义务,郎某向鹿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赵某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而拒不履行,2017年5月14日,经鹿邑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在赵某被司法拘留期间,郎某以被告人赵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鹿邑法院提起自诉,在审理过程中,赵某慑于法律的威严,当庭自愿认罪,积极主动与郎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取得自诉人的谅解。

    鹿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有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控诉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在审理过程中,自诉人郎某与被告人赵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取得自诉人谅解,可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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