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拒不履行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虚假报告财产情况,心存侥幸欲逃避债务,没想到最终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而面临刑事处罚。
武某诉郭某等借款纠纷一案,鹿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郭某等偿还武某借款20万元,利息5.7万元。判决生效后,郭某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置若罔闻,投资了几十万元用于其所承建的建筑工程,却不履行生效的判决内容。武某申请强制执行,鹿邑法院立案后执行过程中,将郭某名下两辆轿车查封。被告人郭某依然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鹿邑法院对拒不履行判决的被告人郭某司法拘留15日,拘留后郭某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并虚假报告自己财产情况。称自己除了一亩地别的什么也没有。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郭某被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鹿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郭某能够当庭认罪,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故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