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戚朋友借款,自己碍于情面或者其他原因给他们担保,但在借款人不偿还借款的情况下,担保人要与借款人承担相同的还款责任。近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5年6月,王某向鹿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7万元,并由翟某、晋某担保。借款到期后,经信用社多次催要,借款人及担保人均拒不还款。鹿邑县法院依法判决借款人王某及担保人翟某、晋某偿还本金及利息共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2017年5月,翟某、晋某因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而拒不履行,被鹿邑县法院依法司法拘留15日。在拘留期间,鹿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翟某、晋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自诉。
鹿邑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翟某、晋某有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二人当庭自愿认罪,且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翟某、晋某已将借款全部偿还,获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故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二人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