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宋某于夜间驾驶两轮摩托车正常行驶,撞在王某停放在路面的旋耕机,致使宋某右腿粉碎性骨折,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鹿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鹿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赔偿宋某各项损失7万余元。王某不服上诉,周口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鹿邑法院向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王某不予理会,外出务工逃避执行。执行人员多次去其家中未见其人。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鹿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能够当庭认罪,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故对其判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