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办理了一起返还彩礼纠纷案件,朱某因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返还彩礼义务,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单处罚金3000元。
张某和朱某相识3天便定了亲,之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先举行了婚礼,但朱某借故不与张某共同居住生活,其回娘家后便提出和张某解除关系。双方因彩礼返还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酿成纠纷。张某向鹿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经审理后,判决朱某返还张某彩礼现金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因朱某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朱某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而拒不履行,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在司法拘留期间,张某以朱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自诉。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某已全部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并取得张某的谅解。鹿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有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朱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某某已全部履行完毕,自诉人表示谅解,可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