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办理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对长期耕种同村村民耕地而拒不返还的王某兄弟二人分别单处罚金2000元。
王某振父亲与王某父亲系堂兄弟。1980年农村土地承包时,王某振家庭共承包土地9亩,1991年王某振及其妻子、子女到新疆打工,1998年王某振家延包了该耕地。2001年,王某振父亲将土地交由王某的父亲耕种。王某振父亲去世后,要求返还耕地。王某父亲以涉案土地分给其五个儿子为由拒不返还。鹿邑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兄弟五人及其父亲返还所耕种的9亩地,于2017年6月10日前履行完毕。判决后,王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被周口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王某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如期返还土地,王某振向鹿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鹿邑县法院决定对王某兄弟二人分别司法拘留15日。在拘留期间,王某振以王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提起刑事自诉。
鹿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兄弟二人有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其行为分别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二人当庭自愿认罪,且在审理过程中,已全部履行完毕,自诉人表示谅解,可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