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用通道上乱堆乱放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近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在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王某驾驶三轮汽车夜间行驶时撞到张某堆放到路上的沙子堆上,致使三轮汽车翻车,王某受伤致一处四级和一处十级伤残。该事故经鹿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鹿邑法院依法判决张某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8万余元。张某不服上诉,周口中级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因张某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张某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而拒不履行。王某以张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自诉。
鹿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有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已与自诉人王某达成和解协议,自诉人表示谅解,可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决被告人张勇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单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