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鹿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被告人王某男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王某女与王某男二人都是再婚,经人介绍相识,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生活不顺,导致感情破裂。王某女向鹿邑法院起诉离婚,经审理后对王某女与王某男离婚纠纷一案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准予原告王某女与被告王某男离婚;被告王某男所拥有的某公司股权中的50%归原告所有;被告王某男偿还原告王某女欠款人民币260余万元。王某男不服上诉,周口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王某女向鹿邑县法院申请执行,鹿邑县法院执行后,向被告人王某男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王某男虚假报告财产情况,拒不协助执行,且将其名下的一辆轿车转移到他人名下。因王某男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某男被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鹿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男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男当庭自愿认罪,已履行部分执行义务,可酌情从宽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