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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财产躲执行 有钱不还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7-09-15 18:12:00


    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却拒不履行,为躲避执行还将领取的拆迁补偿款转移至他人名下。近日,鹿邑县人民法院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代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任某把60万元借给闫某甲、闫某乙,由代某作担保,借款到期后闫某甲、闫某乙没有按约定还款。鹿邑县法院依法判决两借款人偿还本金及利息共64万余元,担保人代某负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法院依法查封、评估、拍卖了代某的一处房产。在拍卖过程中,代某的房产被鹿邑县人民政府拆迁,代某为了防止拆迁补偿款被法院冻结,将此款转移到他女儿名下。因代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并转移财产,被鹿邑法院依法拘留15日。在司法拘留期间,代某扔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代某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慑于法律威严,代某家人与任某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执行,取得了任某的谅解。

    鹿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代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履行能力而采取隐藏、转移财产至亲人名下的方式,逃避应承担的偿还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代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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