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建房工头,下属工人因工受伤,应该做的是主动担负责任,而不是去逃避责任。近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犯罪案件,对被告人汲某单处罚金1000元。
原告周某受雇于汲某,在建房过程中,被房屋上掉下一块砖头砸伤,在医院治疗花去3万余元。鹿邑法院就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汲某赔偿周某各项费用3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因汲某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汲某仍拒不执行判决内容,鹿邑法院对拒不履行判决的汲某司法拘留15日。拘留期间,周某以汲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自诉。
鹿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汲某有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汲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已全部履行完毕,得到了自诉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