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需用钱,朋友大方相借,到了约定还钱日期,却不断推脱,拒不还钱,这不仅损害了人际关系,也将面临法律的处罚。近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对焦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申某向原告借款1.7万余元,焦某做担保,到了约定还款日期,原告杜某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依法判处被告在判决日期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杜某,借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人焦某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杜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焦某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而拒不履行。2017年5月18日经鹿邑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在被告人焦某司法拘留期间,杜某以被告人焦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自诉。
鹿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焦某有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控诉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焦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焦某自愿与自诉人杜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自诉人表示谅解,可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