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向本院起诉,应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原告书写起诉状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接待人员记入笔录,并按照格式要求帮助原告制作起诉状。
二、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联系电话、邮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本院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驳回起诉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四、本院在审查立案中,发现原告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补充证据。收到诉状的时间,从当事人补交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
五、起诉经审查决定立案后,应当计算案件受理费,向原告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并书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
六、本院从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本院收到答辩状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七、本院决定受理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案件,应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八、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可申请不公开审理。
九、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十、离婚案件中,当事人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外,应当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须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写明自己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的意见。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十一、案件宣判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十二、当事人对一审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其中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日。期限均以当事人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