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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邑法院顺利执结一起“骨头案”

  发布时间:2017-10-27 11:32:33


    1997年,解某在鹿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12万元,由吕某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未还。1999年,信用社将其二人诉至鹿邑法院,因期间双方各有申请再审及上诉,最终由省高院于2016年9月作出判决,判决谢某、吕某偿还贷款及利息共计14万余元。

    判决书生效后,因二人均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鹿邑农村信用社向法院申请执行。鹿邑法院经多方调查后查明:被执行人有多处房产、多年经营车辆运输、领取拆迁补偿款16万余元,但被执行人仍拒不执行判决内容。

    鹿邑法院对拒不履行判决的吕某司法拘留15日,拘留期间,鹿邑农村信用社以吕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自诉。经过执行人员耐心说教,吕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与自诉人协商,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双方于2017年9月达成执行和解,吕某现场偿还了欠款本息,自诉人撤回自诉。至此,这起从起诉到执行结案历时18年的“骨头案”成功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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