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李某、刘某向鹿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5万元,并由徐某等人担保,借款到期后,经信用社多次催要,二人仅偿还部分利息,下余欠款一直找理由推脱。信用社遂将几人诉至法院,鹿邑法院依法判决借款人李某、刘某及担保人徐某等偿还本金及利息共15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鹿邑法院执行人员向李某、刘某、徐某等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个人财产、限制其进行高消费,但徐某不理不睬,执行人员多次与徐某沟通,徐某却拒不配合。鹿邑法院对拒不履行判决的徐某司法拘留15日。拘留期间,执行人员再次向其讲清问题的严重性及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徐某见法院动了真格,再不还钱竟可能会被以拒执罪判处刑罚,之前的嚣张态度顿时收敛了起来,当即表示会全部履行,并让家人积极去和申请人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鹿邑法院遂依法对其提前解除了拘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