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担违约责任。但依然有人罔顾法律,等待他们的终将是法律的惩处。近日,鹿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张某华于2015年7月向李某借款50万元,并约定利率为2分,期限三个月,后经李某多次催要,张某华拒不偿还。李某将其诉至法院。鹿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系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华支付原告李某借款50万元及利息15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仍拒不偿还,李某以被告人张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自诉。
鹿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华有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自愿与自诉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自诉人表示谅解,可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