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上午,鹿邑县人民法院院长齐梅英在该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张某田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一案,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经过审理,合议庭对该案当庭作出判决。
审理中,齐梅英院长与魏峰、刘辉法官组成合议庭,并担任该案审判长,被告人张某田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庭审进行了法庭调查,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张某田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并对量刑进行了辩论。被告人张某田作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审理后,经合议庭合议,对该案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张某田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对涉案爆炸物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判决后,被告人张某田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