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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抚养费 被判罚金2000元

  发布时间:2018-02-28 10:54:19


    家庭破裂本已对孩子造成了沉重的打击,如果再想方设法的逃避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对未成年的子女无疑又是一次精神伤害。近日,鹿邑法院依法判处拒不支付抚养费的朱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张某与朱某因离婚纠纷起诉至法院,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二人离婚,朱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由张某抚养的子女抚养费4.5万元。判决生效后,因朱某一直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张某向鹿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鹿邑法院立案后向朱某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但朱某仍置之不理,拒不执行。因朱某有能力而拒不执行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2017年3月,张某以朱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刑事自诉。

    鹿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朱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已全部履行还款义务,可酌情从宽处罚,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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