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法院为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在总结调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将调解工作进一步深化。
第一,调动多方力量,形成多元化的调解结构。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员在当地群众中的人缘和地理优势,将司法助理员和人民调解员纳入庭前调解中来。
第二,加大对于民间调解的调解书的审查力度,对于程序合法、内容恰当的调解书及时进行确认,赋予其法律效力和执行效力,快速、便捷地处理纠纷,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将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相结合,将庭前调解与判前释法、判后答疑相衔接,构成服判息诉的工作体系。
第四,实现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互动。在人民法庭设立“庭前调解室”,根据当事人的住址及案情性质有选择地邀请相应的人民调解员来参与庭前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