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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视野下办案理念的思考

  发布时间:2009-07-29 10:08:40


    和谐社会是人类一直孜孜以求的美好社会状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在和谐社会下,人才能够得到全面的发展,这也是“民本思想”的核心所在。党的十六大在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时,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全面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提出对于各项工作的开展,特别是法院审判工作的发展提出了诸多新的挑战和要求。

    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和谐社会是一种社会状态,不是一成不变的、固定的模式,而是不断发展的、前进的社会。因此,和谐社会中,充满了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与矛盾,正是这些冲突与矛盾的对立与统一,才能推动社会不断的向高层次发展,这也是马克思主义发展观的基本内容。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为和谐社会服务,就是要正确全面履行各项审判职能,充分发挥法律调节器的作用,按照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公平正义。近年来,通过各种不同主题的专项教育活动,审判机关的办案理念基本与和谐社会的建设是一致的,但在审判实践工作中也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偏差,影响了办案的质量和社会效果,因此,需要我们在和谐社会视野下重新审视现阶段的办案理念,本文结合周口市中级法院创新办案理念的实践,即提出“四个一”的办案理念谈谈自己的思考,以期更有效地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大局。

    任何制度必然存在一定的理念支撑。所谓“理念”实际上就是原理和信念,或价值观。一种制度在建构和设计中内在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哲学基础;它是一系列价值选择的结果。普遍认为办案理念即指导制度设计和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是支配人们在办案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办案理念对司法活动的重要意义越来越受到重视,近几年来,关于办案理念的研究日益广泛和深入。周口市中级法院结合新形势和法院工作实际,以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为指导,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发展作为法院工作的中心,把关注民生、保障民权作为法院工作的使命、把化解矛盾、案结事了作为法院的办案的追求,摒弃传统的孤立办案、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的办理模式,解放思想,大胆创新,适时提出了‘四个一’办案理念:“办理一个案件,挽救一个家庭;办理一个案件,救活一个企业;办理一个案件,稳定一个地方;办理一个案件,发展一方经济!”并将这一理念作为一条主线贯穿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始终。闯出了一条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有机统一”的新路子。

    如果我们把“四个一”办案理念放在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进行理解和思考,可以清楚地认识到,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有序运转的保证,是社会和谐的基石。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其作用发挥的如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将起到至关重要和无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我们要不负重托不辱使命,用新的办案理念统领审判工作。通过审判、执行等司法活动的开展,大力弘扬法治精神,传播和谐理念,鼓励遵纪守法者,打击违法违纪者,保护诚实守信者,使正义得到伸张,邪恶得到惩处,为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全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下面我们谈谈和谐社会背景下的几个办案理念。

    一、 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办案理念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是审判工作的政治方向和根本目的,是全部审判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处理审判工作与服务大局的关系,对促进审判工作的稳步、健康发展,开创审判工作的新局面,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当前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通过依法全面履行审判职责,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胸怀大局,善于从全局考虑问题和谋划工作。无论想问题、办事情、考虑工作,都要从全局角度出发,看看我们的工作部署是不是与大局的需要相吻合,是不是紧扣了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当前,我国各项改革和建设都处于关键时期,把握好自身工作与服务大局的结合点,进一步调整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使审判工作始终与大局需要同步合拍,协调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同时在办案中必须克服单纯业务观念,不能只讲法律效果、不顾社会效果,只讲法律条文、不讲方式方法,在办案过程中要尽可能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障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办了一个案、垮了一个厂、下了一批岗”的情况发生,而是要“办理一个案件,挽救一个家庭;办理一个案件,救活一个企业;办理一个案件,稳定一个地方;办理一个案件,发展一方经济!”。我们既要严格依法办案,又要把办案与服务大局联系起来,努力达到最佳的社会效果。同时人民法院和法官要防止和纠正把服务大局单纯理解成只讲服从、不顾审判工作规律和特点、消极被动、无所作为等错误思想和做法。审判工作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就是要把每一起案件的处理放到党和国家整体工作大局中去考虑,放到维护社会稳定、社会和谐、社会公平和正义中去考虑,放到维护宪法、法律和法治的权威中去考虑。

    二、 积极倡导和谐办案理念

    和谐社会重在“和”字,中国古代对“和”的涵义有多种解释,其中《广韵》把“和”解释为“顺也,谐也,不坚不柔也。”在中国古代文化中,长期以来占主导地位的思想也是“和为贵”、“求同存异”、“化干戈为玉帛”等。中国人一直有自己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和谐的传统方式,并可以为我们今天构建社会和谐所借鉴,即主张中庸、调和、对立统一、相辅相成。对立的双方相辅相成,相互依存,这是一种寻求共存和共同发展,有可能导致“双赢”的哲学。通过调解,使原本对立的各方握手言和,既解决了案件,又融洽了关系,这种“双赢”的结果自然各方都欢迎。民事调解在构建社会和谐的新主题下,应赋予新的思维并重新予以定位。民事审判应加强调解工作,努力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整合各阶层利益,整合社会资源,避免矛盾激化,维护法律秩序,增强社会公信力,努力达到构建“权利受尊重、利益有保障、纠纷可诉求、人民安居乐业”的和谐社会目标。我们的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必须重视诉讼调解,大力倡导“和为贵”的诉讼理念。认真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充分发挥调解的积极作用,按照"理清关系,找准症结;推心置腹,动之以情;依法调解,不留后患"的原则,针对个案的特点和当事人的心理,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将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以消除当事人之间的误解,增进了解,化解对抗情绪,努力创造稳定、和谐、健康、有序、文明的经济运行环境和社会生活环境。

    三、 强化依人为本的办案理念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这不仅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也是我们党一贯倡导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源头。做好审判工作,必须相信人民,依靠人民,尊重人民,真心实意的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在 审判工作中要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执法,带着对人民的深厚感情办案,切实把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妥善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学会做群众工作,善于依靠人民群众打开局面、推动工作,努力做到及时化解矛盾、消除纠纷、息讼宁人,努力减少和消除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法官要把自己的司法岗位作为为人民服务的平台,把司法活动作为保护和实现人民利益的途径,真正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工作,本着对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同时要不断加强法学理论学习,掌握新理念、获取新知识、增长新技能,不断提升法律素养,提高解决复杂疑难纠纷的能力,尤其是调解技巧和协调处理能力;在审判实践中,审判人员应本着“民生审判”的工作理念,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充分考虑事理、情理和法理,全面提高认定事实、分析证据、适用法律、驾驭庭审、精心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公正高效地审理好每一件案件,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把常怀爱民为民之心,常存便民利民之意自觉贯彻到每件具体的案件中。从而营造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

责任编辑:田振兴    

文章出处:鹿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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