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上午,在鹿邑县人民法院民三庭,原告盛某一方收到了被告武某交付的现金36万元。事情源于一起民间借贷纠纷。2016年,被告武某连续向原告盛某借款七十余万元,出具借条,并约定了利息。原告向法院起诉后,鹿邑法院民三庭庭长闫滨江积极做双方当事人工作,释明法理,耐心调解。在法院主持下,双方于2月27日达成了和解协议:扣除被告已经给付的部分借款外,下余四十余万元于2018年3月31日前付清。在履行期限即将届满前,被告武某将36万元现金及时交付给了原告一方。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能够更好彰显个人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