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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法院查封财产 无视判决终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6-09-20 18:41:57


    2016年9月18日,鹿邑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决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该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某诉本案被告人陈某某、第三人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院在审理期间,根据李某某申请,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民事裁定书查封陈某某所有的北京现代越野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过户。该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陈某某偿还第三人何某某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违约金8512元、案件受理费2818元和财产保全费1200元。在法定期间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何某某于2016年2月16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何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将已被法院查封的车辆进行抵押贷款10万元。该院因被告人陈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且转移查封财产,于2016年3月18日对其司法拘留15日。在司法拘留期间,陈某某将自己名下银行卡交予他人取款4万元。2016年3月22日,该院从被告人陈某某账户划扣3.9万元。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法院作出具有给付义务的判决后,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本应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却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且将法院已经查封的车辆私自进行抵押借款,致使该车辆现仍下落不明,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陈某某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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