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5日星期三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执行动态

鹿邑法院公布三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8-09-17 16:26:21


2018年9月17日,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三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营造弘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浓厚社会氛围。

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有能力而拒不履行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胡某等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45万元。在执行过程中,于某拒不执行生效的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于某有一辆三轮车,但没有将三轮车处理以履行义务,经多次强制执行,不如实申报财产。在被执行期间,于某在家中盖房屋,为其儿子办理婚礼、购买车辆。在鹿邑法院执行干警对其强制执行时,于某不配合执行,其妻阻拦法院执行,殴打申请人。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于某与自诉人胡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获得自诉人胡某的谅解。


判决结果:鹿邑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有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控诉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于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在审理过程中,与自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自诉人表示谅解,可从轻处罚。遂以被告人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张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不如实申报财产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住鹿邑县。自诉人史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民间借贷663万元一案,史某某于2017年10月向鹿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张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执行中查明,张某在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时隐瞒了其开办的注册资金3000万元的河南某投资有限公司;隐瞒了其以妻子名字开办的注册资金100万元并由其经营的鹿邑县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及在自己名下的宝马牌汽车一辆。执行人员在对张某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时,发现其名下两个银行账户有多笔较大金额的款项收入。另在法院拍卖张某名下的一套房产时,张某拒不搬出,致使该房屋至今没有完成拍卖交付的程序。2018年3月,史某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鹿邑县法院依法受理此案。


判决结果:鹿邑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涉案民事判决生效后,其名下银行账户多次发生存取款行为,没有用于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且不如实申报财产情况;拒不迁出法院已查封的房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遂于2018年4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张某服判,不上诉。

被告人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严重妨碍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基本案情:2017年1月,周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周某向鹿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后,李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作出二审民事判决,判决李某偿还周某借款65万余元。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李某未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周某申请强制执行。李某在法院通知其申报财产时,不如实申报。李某在判决生效后冒用他人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收入一万元立即转走,没有用于偿还债务。2018年4月,李某在鹿邑县法院执行人员对其强制执行时,假装跳楼,并和其公婆一起对执行人员侮辱谩骂,撕咬执行人员,暴力抗拒执行人员执行公务,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鉴于李某妨碍执行情节严重,鹿邑县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在拘留期间,周某以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判决结果:鹿邑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不申报财产,特别是在法院对其强制执行时仍不如实申报财产且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其在法院执行时,组织其公婆侮辱、谩骂、殴打执行人员,暴力抗拒执行,导致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其行为属于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遂于2018年7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


关闭窗口

您是第 8527993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