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15日,申请人刘某某在家中接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送来的9万元执行款时,对执行法官连声道谢。
2015年9月的一天,刘某某乘坐王某某驾驶的轿车,在前去临县打工的路上,与一辆重型半挂货车相撞,致使刘某某头部等多处受伤,在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0多万元。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两车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刘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货车一方及保险公司承担了刘某某各项损失50%的赔偿责任。对于轿车驾驶人王某某的责任,2018年4月,经鹿邑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王某某自愿赔偿刘某某各项损失11万元,刘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但是,调解书发生效力后,王某某并没有如期履行赔偿义务。2019年1月,刘某某申请鹿邑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王某某依法送达了执行法律文书,并向其释明了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严重后果。经过执行法官多次劝解和督促,被执行人王某某同意还款,并主动与申请人刘某某联系。鉴于被执行人王某某没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刘某某也同意作出让步。最终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某某同意赔偿9万元,申请人刘某某同意放弃其余权利。
2019年2月15日,被执行人王某某将9万元现金一次性交到了法院。由于申请人刘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较为严重,行走不便,为了让其早日拿到赔偿款,执行法官驱车几十里路将9万元执行款及时送到了申请人刘某某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