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形象是司法权威的外化,鹿邑县法院在具体工作中,进一步加强了“四个形象”。 从而有效地强化了司法权威。
一是加强“公正”形象,重点加强对裁判不公、程序违法、久拖不决、执行不力等案件的监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是加强“廉洁”形象,从教育、制度、监督、惩处四个方面全面实施“法官廉政建设工程”,力争实现“零违纪”目标。
三是加强“文明”形象,不仅要解决少数法官的审判作风、工作作风、纪律作风问题,而且要在物质装备、法庭建设、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取得突破。
四是加强“亲民”形象,拉近与群众情感距离,各项审判活动都设身处地的感受群众的所思、所想、所盼、所怨,把“和谐司法、阳光审判、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具有标志性意义的词语落实到实际工作中,真正做到解民忧、排民难、维民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