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上午,鹿邑县人民法院院长齐梅英在该院第二审判庭,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栾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案,并当庭作出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9年初,被告人栾某在自家菜园里非法种植罂粟幼苗。3月25日,被县公安机关查获并全部铲除、销毁。经清点,被告人栾某种植罂粟共计2771株。审理中,被告人栾某自愿当庭认罪,后悔不已:“以后说什么也不会再种植罂粟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且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罂粟已被铲除,遂从轻处罚,当庭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栾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温馨提醒:种植罂粟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不论什么理由,都不能种植;一旦触犯刑法,将会有牢狱之灾!
法条链接: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